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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老某某性别:**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9********,苗族,****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从江县**镇**村**组从江县**镇计生办临聘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被不起诉人潘某与潘某乙、潘某丙在从江县**镇**小区潘某乙家吃饭、喝酒。喝酒后,潘某驾驶自己的贵HL****号普通小型客车由从江县**镇**小区沿从江大道往从江县城方向行驶。20时57分,当行驶至从江县城的**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7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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