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321996********,水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三都**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本院后,本院于同年4月15日重新变更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2****小型轿车从三都县交项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三都县金桥桥头路段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6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杨某某、潘某乙二人证人证言;被不起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发后,潘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有坦白情节,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黔检发(2020)3号会议纪要,不追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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