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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局东苑分局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号,现住**街**号**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西二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潘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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