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3********,水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潘某甲在榕江县**镇**村**寨潘某乙家吃晚饭,席间,潘某甲喝了六罐雪花啤酒。饭后,潘某甲驾驶自己的贵J****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村**寨往榕江高速公路收费站方向行驶。21时54分,车辆行驶至夏蓉高速1220Km+100m处(榕江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在此执勤的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潘某甲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6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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