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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5********,汉族,高中文化,平昌县**镇**村卫生室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潘某乙等人在**镇**村潘某乙家中饮酒后,潘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思源怡城住处到二人民医院,当行至金宝大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潘某甲酒精呼气检测为101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潘某甲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5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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