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80904****,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潘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晚上在平舆县城潘某乙家中吃饭时喝酒后休息,次日上午10点50份许,潘某甲驾车从平舆县城行驶至汝南县南环城路被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5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潘某甲无前科,系初犯,且属于隔夜酒驾,后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无社会危险性,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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