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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又名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酒后驾驶冀J*****号“宝骏”牌汽车沿**路行驶至沧县**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9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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