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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2********,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审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榕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榕江县**乡政府通知,对**乡**村**组***患者潘某乙执行收治工作。次日14时许,在未经榕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情况下,**乡政府工作人员、**所民警及县公安局特警赶到**村**组**寨,欲将潘某乙送往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精神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在发现潘某乙在**寨脚自己家田里干农活后,便前往控制,因担心潘某乙力气大,公安人员便采取强制手段将潘某乙按倒在水田里,并用手铐将其铐上。随及潘某乙大声呼叫,潘某乙的儿子潘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发现其父亲被带手铐,全身污水,情绪较为激动,对现场收治人员进行谩骂,并动手殴打执行特警潘某丙及盘某甲,并大叫解开其父亲手上的手铐。经派出所所长石某甲劝说,潘某甲、潘某丁兄弟二人配合收治工作人员,将潘某乙送到凯里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案发后,潘某甲到村委会装贴悔过书、向公安人员赔礼道歉,已消除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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