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其亲属赖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忠兴巷80号通道内与邻居周某某、任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后互相抓扯、打斗。在此过程中,任某某导致赖某某鼻骨两侧骨折,经鉴定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继续争吵指责对方并又发生短暂互殴,此时新都区公安分局处警民警赶至现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女儿潘某乙(另处)闻讯从远处持棍冲来,继续对周某某等人实施殴打。民警立即阻止潘某乙的行为,随后潘某乙用拳头击打处警辅警,此时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对处警辅警推揉抓扯,并从身后抱住处警辅警。随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被公安民警控制。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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