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兰陵县**镇**工作区主任,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8月4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1日10时许,我辖区**村村民李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斜里村村民孙某某六人来所报警称:李某某丈夫潘某己于1998年被潘某甲欧打;潘某乙大约10年前被潘某甲欧打;潘某丙被潘某甲欧打;潘某丁于2011年2月28日被潘某甲欧打;潘某戊于2014年12月份被潘某甲欧打;孙某某被潘某甲欧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潘某甲实施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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