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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湘乡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主任,湘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组。2014年3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龙某某,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于2014年3月20日因其妻子洪某某与人发生纠纷一事纠集潘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兴园小区里与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发生斗殴,在其过程中刘某某等人持械将丁某甲的右眼划伤,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等人将丁某乙、丁某丙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10年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明知东山办事处城东村8组彭某某苗圃地已被湘乡市新城公司征收,仍与彭某某合伙经营苗圃,于2012年仍引进“柴火部落”饭店在苗圃地上搭建饭店,骗取国家腾地资金8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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