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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洪泽区**小区物业负责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2010年4月20日、2010年9月2日、2013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5年间,潘某甲为向肖某甲、魏某某、杨某某等人讨要高利贷,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后一天,潘某甲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白马湖驾校,向肖某甲讨要欠款,并因此与肖某甲发生争执。肖某甲联系其父亲肖某乙前来,后潘某甲与肖某乙发生口角,并殴打肖某乙。

2.2013年10月13日晚,潘某甲到淮安市洪泽区惠民小区三期大门外,向肖某丙讨要欠款。因肖某丙出言侮辱,潘某甲便动手殴打肖某丙,接着两人互相厮打。被他人拉开后,肖某丙拉扯阻止潘某甲离开,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后潘某甲将肖某丙打晕在地。

3.2013年10月份,潘某甲从肖某甲处受让白马湖驾校股份,并在驾校内负责学员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2014年2月12日,因不满当天学员考试费用被运管所代收,潘某甲便将驾校的5辆教练车开走。在魏某某将驾校转让给潘某乙后,潘某甲也将上述教练车转让给潘某乙。

4.2015年11月9日,当时潘某甲受委托管理洪泽冉升驾校,杨某某、刘某某到该驾校找老板潘某乙时偶遇潘某甲,潘某甲便借机向杨某某讨要欠款。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潘某甲上前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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