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毛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5年间,潘某甲为向肖某甲、魏某某、杨某某等人讨要高利贷,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后一天,潘某甲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白马湖驾校,向肖某甲讨要欠款,并因此与肖某甲发生争执。肖某甲联系其父亲肖某乙前来,后潘某甲与肖某乙发生口角,并殴打肖某乙。
2.2013年10月13日晚,潘某甲到淮安市洪泽区惠民小区三期大门外,向肖某丙讨要欠款。因肖某丙出言侮辱,潘某甲便动手殴打肖某丙,接着两人互相厮打。被他人拉开后,肖某丙拉扯阻止潘某甲离开,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后潘某甲将肖某丙打晕在地。
3.2013年10月份,潘某甲从肖某甲处受让白马湖驾校股份,并在驾校内负责学员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2014年2月12日,因不满当天学员考试费用被运管所代收,潘某甲便将驾校的5辆教练车开走。在魏某某将驾校转让给潘某乙后,潘某甲也将上述教练车转让给潘某乙。
4.2015年11月9日,当时潘某甲受委托管理洪泽冉升驾校,杨某某、刘某某到该驾校找老板潘某乙时偶遇潘某甲,潘某甲便借机向杨某某讨要欠款。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潘某甲上前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