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兰陵县**村。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为首,朱某某与潘某乙、潘某丙(另案处理)、潘某丁(另案处理)、潘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盘踞在临沂市兰陵县**乡片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恶意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依仗家族人员多,势力大,在兰陵县**村内长期霸占建筑行业,强拿硬要,收取费用。当地百姓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受害人因害怕其家族其他人员报复,不敢提供线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1、2015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成立兰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以来,违反兰陵县(兰陵农房办[**]**号)关于规范乡镇建设工程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以受**镇政府委托监管施工安全之名,伙同朱某某、潘某乙等人对**镇原**乡36个自然村的建房施工队,收取安全管理费,涉案金额约为130万元。
2、2016年,兰陵县**镇**村民徐某甲,因没有同意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介绍租用**村原**局院子,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利用自己在**村的家族影响,二十余次到徐某甲的牛肉汤馆内吃饭不给钱,折合现金约3000余元,并以“坐过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家的椅子、穿过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家的褂子”等各种借口强行索要各种费用10000元,因徐某甲多次拒绝,造成无法经营生意,后就关门停业。
3、2015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为垄断原**乡36个自然村的建房施工队的管理,伙同被朱某某、潘某丙、潘某乙等人去**村施工现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用拳头殴打徐某乙、于某某、徐某丙等三人。事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伙同朱某某又去到徐某乙家对其和家人进行恐吓。
4、200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潘某己因与其外甥徐某丁合伙建设原**医院发生纠纷,并以入股后退股的名义向徐某丁索要入股投资的钱,共计9万元,徐某丁安排徐某戊把钱交给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和潘某己,后双方又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就纠集家族人员对徐某丁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并将在现场拉架的徐某戊等人也进行了辱骂和殴打。
5、2009年,因与潘某庚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等人围堵潘某庚的家门口长达三小时,进行起哄,长时间造成老百姓围观,影响恶劣。
6、2008年,潘某乙在原**乡超市以徐某己等人在超市内看了一眼其对象为名,发生口角,后将回家路上的徐某戊拦住进行了殴打,因徐某戊害怕报复,未报警。
7、2007年,因潘家老五潘某辛被薛某甲之子薛某乙开车交通肇事撞死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等人去薛某乙家中寻找薛某乙无果,就把薛某乙的父亲薛某甲在家中将其打伤,经原苍山县公安局作出法医鉴定伤情构成轻伤,后薛某甲在赔偿潘某辛的家属钱后,自己被潘家势力所迫,没敢追究其被潘家人打伤的法律责任。
8、2004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带着人员无故到王某某位于**省道**村西头的加油站,用大锤、大刀等进行了打砸,损失约1万5千余元。
9、2002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带领潘某丁、潘某丙等人围堵潘廷壬家,并将潘某壬家门砸坏闯入,持木棍对潘廷壬进行殴打,造成潘某壬左臂尺骨骨折。因害怕遭其报复,未敢报警,后自行到苍山县人民医院就诊。
10、1994年,因兰陵县原**乡**村徐某庚、徐某辛兄弟俩在县石油公司购买机油后卖油,被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带人在**村北的路边,将徐某辛用脚踹到了水沟里,并对兄弟二人进行辱骂。后二人因害怕潘家势力,没敢报警。
11、1988年,兰陵县原**乡居村村民居某某在收猪的过程中,因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想高于普通的价格向其出售生猪,被其拒绝,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以此为借口用拳头进行了殴打,居某某出于自卫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嘴角划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医院包扎后,带人进入居某某的宿舍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被打后居士乾因害怕报复,没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等人是否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事实不清、是否系连续作案事实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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