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6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得知2006年6月胡某某与监利县**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监利县**镇**村**小学整体租赁合同》,准备办学,见有利可图,采取以**村民委员会承租原**小学时进行暗箱操作为由,到**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找村干部进行吵闹,或到原**小学工地要求务工进行干扰,影响正常施工,达到取得监利县**镇原**小学租赁使用权的目的。
2006年6月的一天,潘某乙组织煽动村民到**镇**路原**小学工地上,要求务工。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干扰,威胁施工工人停工,并推搡在场的李某某(已取得**小学使用权的胡某某合伙人),后经村干部潘某丙到场,将其劝走。潘某甲、潘某乙又合谋,由潘某乙到承租原**小学的监利县**镇**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委员会承租原**小学时进行暗箱操作为由进行吵闹,并由潘某甲与熟悉的**村村干部打招呼。
2006年8月17日,在**村村民委员会二楼办公室,村干部与胡某某进行协商时,潘某乙以胡某某与**村签订合同不合理为由,推胡某某一掌,并用板凳砸向胡某某时,被村干部拦下。后胡某某从**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出来准备离开时,在茶庵路路边潘某乙威胁“踢死你”,对胡某某腿部踢了一下,致胡某某倒在地上,潘某甲对胡某某扬言“打死”,胡某某见状一个人离开现场到医院进行治疗。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对胡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造成胡某某心理强制,认为监利投资环境不好,投资没有希望,迫使胡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终止与监利县**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监利县**镇**村**小学整体租赁合同》,后潘某甲与**村委会签订**小学整体租赁合同。
胡某某所受之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潘某甲直接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潘某甲与潘某乙有殴打他人的共谋。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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