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9********,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台江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平湖市**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平湖市**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明知汪某某(另案处理)在帮助犯罪分子搭建用于杀猪盘诈骗的赌博APP平台,仍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帮助汪某某采集赌博平台开奖号码数据,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定罪不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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