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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长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长中民初字第00745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潘某乙、李某某共同向原告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人民币318.26万元以及违约金13.6万元;潘某甲、南佰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执行案件。2017年8月该院向潘某甲等人发出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潘某甲等人一直未向该院如实申报财产。2018年8月27日,该院对潘某甲等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并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同年9月17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2020年5月26日,该院恢复执行并将本案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将其所有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丽水嘉园A号楼1单位401室以3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第三人周某某,但该房产转卖价款并未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湖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偿还协议并取得谅解。同年9月28日9时,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来到长沙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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