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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8日)。

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2日上午,信宜市**村委会组织村民以及工人在**路段进行泥路硬底化工程,陈某甲以该地方是其家自留地为由阻止对该路进行硬底化,在场的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及其他村民强行将陈某甲拉出路边,不让陈某甲阻拦村民施工。陈某甲被拖离现场后,通过电话通知其兄弟陈某丙、陈某丁及陈某丁的妻子杨某某来到现场,几人再次上前阻止现场的施工,潘某甲陈某乙及其他村民也再次上前想强行将陈某甲等人拖离施工现场,在拉扯过程中,陈某甲再次跌倒在地,其头部以及胸部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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