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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7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组,现住水城县**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扬,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滥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被害人张某甲来到水城县双水金竹林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经营的包子店,质问潘某甲家卖的稀饭为什么要便宜一些,抢了同在金竹林经营包子店的张某甲徒弟的生意,10月5日下午,潘某甲、潘某丙、潘某丁在双水小广场潘某戊的包子店内吃饭,潘某甲说了此事,因为潘某丁认识张某甲,于是潘某丁就打电话给张某甲说大家见面把事情讲清楚,随后张某甲也来到潘某戊的包子店,期间潘某丙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将潘某丙的额头打出血,于是潘某甲与潘某丙对张某甲拳打脚踢,潘某甲使用烟灰缸打张某甲头部,随后张某甲报警,潘某丙就医。因张某甲处于醉酒状态,由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先将其接回家,10月6日15时许,张某甲在家中依然没有醒来,张某乙将张某甲送往水钢医院进行检查,被医生告知随时有生命危险,于是张某乙在10月6日17时许,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张某甲因钝性外力致伤,其中,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右侧颞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侧颞顶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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