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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1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7日17时许,**镇**村**组村民潘某甲与邻居潘某乙因其屋后栽种的五棵银杏树过界,与潘某乙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潘某丙赶来为潘某甲帮忙,双方在互殴过程中潘某丙抬起右脚向潘某乙腹部蹬了一脚,造成潘某乙左侧第5、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潘某甲与潘某丙是否有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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