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47********,苗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潘某乙家于2000年6月16日取得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3组68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该房屋厨房东侧与潘某甲、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潘某庚、潘某辛(台江)、潘某壬、潘某癸(凯里)、潘某A的共同祖先潘某B的坟墓相邻。2019年2月,潘某甲、潘某己等潘氏家族成员在准备为祖先潘某B重新立碑时,发现潘某乙家修建的厨房与潘某B的坟地相隔太近,并多次要求潘某乙家协商。2019年3月17日,潘氏家族在给潘某B立碑时,因与潘某乙家协商无果,潘某甲、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潘某庚、潘某辛(台江)、潘某壬、潘某癸(凯里)、潘某A遂将潘某乙家厨房一面墙拆除,致使厨房被损毁。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潘某乙家被损毁的厨房价值人民币9800元。2020年7月21日,潘某甲、潘某己、潘某丙、潘某丁、潘某庚、潘某辛(台江)、潘某壬、潘某戊、潘某癸(凯里)、潘某A共同向潘某乙赔偿人民币3万元,已取得潘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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