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别墅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本市****KTV唱歌后欲乘电梯离开,在电梯口时,被害人梅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因心情不好,只想一人乘电梯下去,便让潘某甲等人等下一趟电梯。之后,潘某甲在电梯门口等下一趟电梯时,和自己的朋友说了一句彭某某是酒疯子的话,被当时在电梯门口的梅某某听见,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期间,双方朋友均赶至现场,梅某某的一朋友(男性,身份不祥,在逃)用一把弹簧刀朝潘某甲、吕某某等人乱捅,中途梅某某、潘某甲、吕某某相继乘坐电梯下楼。后潘某甲、吕某某返回现场,吕某某持砍刀,在KTV大厅找之前持弹簧刀的男子,未果;后潘某甲从吕某某手中拿过砍刀,此时,梅某某持铁棍亦返回现场,并用铁棍砸向潘某甲,潘某甲抢下铁棍,持刀砍打梅某某,吕某某亦上前将梅某某摔在地上,并拿过铁棍打砸梅某某。经鉴定,梅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梅某某经济损失21万元,取得了谅解。2019年7月31日0时许,潘某甲在本市**酒店**房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16时许,吕某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和解协议、承诺书、赔偿现场照片、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潘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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