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6月,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为修建新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其家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将从江县**镇**村“**”坡林木采伐。经贵州****有限公司鉴定,潘某甲滥伐林木蓄积为25.22立方米,材积为16.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柴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潘某乙、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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