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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性别: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以5300元的价格向潘某乙购买位于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高金盆”的一幅杉树林。2019年农历7、8月份,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林木砍伐并搬运至岑卜村委会,出售给村委会用于文化舞台建设。经鉴定,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高金盆”被砍伐树种为杉树,共计76株,折合活立木蓄积22.569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植复绿、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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