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沟**队**号。被不起诉人潘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初,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江苏雷华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已死亡)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该公司院内柳树、杨树等树种,其中被伐林木(杨树)总计270株,折合立木蓄积60.6515立方米,被伐林木(柳树)545株,折合立木蓄积39.123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潘某甲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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