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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林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4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会**,住湖南省东安县**市**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旬,犯罪嫌疑人潘某甲向**乡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递交了三份要求采伐的**、**、**三处山场林木的《木材采伐指标申请报告》,并告诉乡林业经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唐某某,有关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的具体事项已经委托承包采伐人潘某乙办理。犯罪嫌疑人潘某甲《木材采伐指标申请报告》申请采伐树种都是杉树,地点、数量分别是:**15立方米、**10立方米、**5立方米,合计30立方米。2018年8月中旬,**乡林业经济发展中心唐某某、文某某与采伐承包人潘某乙对三处采伐山场进行了实地伐前调查设计,并当场给采伐人潘某乙指定了**等山场采伐的四至界线。2018年8月20日,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伐前调查设计批准并发放了**、**、**三处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采伐杉林木(出材量)数量为:**(采伐证号:湘430061****号)出材量10立方米、**(采伐证号:湘430061****号)出材量9立方米、**(采伐证号:湘430061****号)出材量3立方米,三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计为22立方米。潘某乙于2018年8月29日在**乡林业经济发展中心唐某某处领取了三处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告诉潘某甲《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采数量(出材量)少于采伐申请报告中的数量(出材量)。2018年9月至10月,采伐承包人潘某乙、潘某丙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准采伐内容(采伐地点、采伐范围、方式、树种)将三处山场林木皆伐完毕。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潘某甲将采伐的杉树委托其妹潘某丁进行了销售,潘某丁将三处山场林木以41000元总售价出售。2018年11月29日,林木检尺技术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潘某甲的见证和监尺下,对三处山场伐倒的杉林木进行了现场检尺,检尺结果,三处山场出材量:**山场采伐20.113立方米、**山场采伐14.92立方米、**山场采伐7.839立方米,合计42.875立方米。2018年12月17日,经双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三处山场进行活立木蓄积鉴定:**山场涉嫌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3.1962立方米、**山场涉嫌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7.2669立方米、**山场滥伐活立木蓄积量为6.5706立方米,三处山场共计涉嫌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7.0337立方米。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甲虽有滥伐林木的行为,但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界线进行砍伐,没有证据证明其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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