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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6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聋哑人,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至路桥区**镇**村**区**号泮某某家中,窃走房屋里面桌子上一个小包内850元人民币。

同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将窃取的钱款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月2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又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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