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侦查机关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乙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路口介绍刘某某、周某某卖淫,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提供了其位于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的一自建房作为场所,并在路口望风。二人从中获利。同年11月25日被查获,潘某乙获利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同案人潘某乙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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