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一部刑不诉〔2018〕7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栋**(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3日,潘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同景国际M组团利用唐某某对网贷流程不熟悉的情况下,借用唐某某的手机,谎称用自己的信息及账号用花呗进行套现,实则骗取唐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使用唐某某的支付宝内“招联好期贷”平台贷款1800元,并骗取唐某某将该笔款项转账到自己的账户内;2018年1月17日,潘某甲再次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同景国际M组团谎称帮助唐某某提高“微粒贷”额度,骗取唐某某的个人信息,在该网贷平台贷款14000元,待贷款到账后,骗其转账到自己的账户内;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潘某甲以“虚消”为借口骗取游某某并使用游某某手机里的支付宝,在其手机“招联好期贷”平台先后贷款17000元;2018年2月25日,潘某甲借口第一次IMEI码输入错误,对游某某的信用有影响,必须再进行一次“虚销”,把所有钱套出来,使当事人游某某紧张,然后在“招联好期待”平台贷款21500元,并骗其转给自己;
2018年1月12日,潘某甲以使用黄某某的芝麻信用为借口,实际使用黄某某支付宝内的“招联好期贷”平台,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平台贷款5000元,并骗取黄某某转到自己的账户;
2018年1月16日,潘某甲以帮朋友忙,“进件”为由,利用潘某乙微信内“微粒贷”平台,在该平台上贷款2000元,并将其骗到自己的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虽然有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但其一直在归还分期款项,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达不到起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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