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50********,汉族,中专文化,临泉县**镇中心校退休教师,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号。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9时许,在临泉县**镇**村委会**庄**超市,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和潘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被人拉开后,潘某乙倒地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潘某乙的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外伤、过冷过热、暴饮暴食等均为可为其诱发因素)。
2020年10月22日,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潘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潘某甲赔偿对方15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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