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46********,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为治疗肠道疾病,被告人潘某甲将从病友手中所得的“大烟”种子种植在泗阳县**镇**村**组**号家后菜地内。2020年3月17日,泗阳县公安局卢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被告人潘某甲家后菜地发现该疑似罂粟幼苗,并铲除。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62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罂粟幼苗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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