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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革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4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5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1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清市清昌大道与福俱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2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考察评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共计得分60分,考察期间无违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18***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现场吹气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行驶路线图、指认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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