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潞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认罪认罚)(蒋玮升)(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单位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40481**********,单位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乡**村,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同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不起诉单位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后,开始在长治市潞城区**村山上开采石料。开采期间,林业部门告知还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至2015年,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开采石料,毁坏林地60.1亩,地类为有林地。

2、2018-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边开采石料边补办使用林地相关手续,期间,毁坏林地9.2385亩,地类为防护林

2019年4月15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林地面积7.577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采矿证、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潞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