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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露露,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12时左右,驾驶苏F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袁庄镇赵港村十组交叉路口时,遇有杨某某驾驶的苏M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濮某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在濮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3.7mg/100ml,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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