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56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1年4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原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濮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阮江村驶往柯桥区福全街道峡山村方向。当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濮某某驾车途经福全街道赵家畈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濮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濮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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