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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吴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我院依法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吴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总经理助理濮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铝、磷等元素的工业污泥(危险废物)交由何某某非法处置。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该工业污泥非法倾倒在南浔镇向阳路与湖浔大道交叉口路段、318复线新高铁站出口北侧路段等地,共计600余吨,非法获利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认定本案工业污泥为危险废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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