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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浙江绍兴**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网上购买红腿陆龟1只、赫曼陆龟4只、豹纹陆龟2只,并饲养于其公司中,其中2只赫曼陆龟在饲养过程中遗失。在饲养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得知陆龟为国家保护动物。2020年2、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濮某某通过网络出售2只豹纹陆龟,并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以3700元价格出售2只豹纹陆龟。2020年3月8日,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并叫姚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处取走2只豹纹陆龟。后姚某某将上述豹纹陆龟交给曹某某,由曹某某饲养于家中。 2020年3月9日,侦查人员在曹某某处依法查扣到上述疑似豹纹陆龟2只,在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处依法查扣到疑似赫曼陆龟2只、疑似红腿陆龟1只。经鉴定,曹某某持有的为豹纹陆龟2只,濮某某持有的为翘缘陆龟2只、红腿陆龟1只,均属于陆龟科,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曹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民警陆彬、叶晓金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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