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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乡**村***组,现住**市**区**小区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轿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汉马街东段石油公司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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