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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 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31日至5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焦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要钱,以堵门、殴打公司员工等手段影响公司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并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甲,拿走公司债权欠条12张,金额达200余万元。
  2018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焦某某等人,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要钱,焦某某堵门,致使门店无法正常营业,并指使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拔掉公司监控电源。被害人周某乙报警后,焦某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经鉴定:周某乙的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焦某某,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要钱,焦某某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甲,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焦某某对账,提供借条模板,迫使被害人周某甲向焦某某打借条、欠条共计9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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