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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廉租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辅警王某某共谋,以每张15-2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微信交易金额共计9700元。

对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初犯,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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