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4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9时50分许,焦某某驾驶湘******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孙某某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孙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焦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8年12月27日,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外,焦某某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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