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甘KS****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45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武都区柏林镇下渠道村寺沟桥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孙某某撞倒,后孙某某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21时51分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系重度闭合性胸腹联合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焦某某检材检出乙醇为<1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甘KS****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未发现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甘KS****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照明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经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甘KS****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50Km/h-59Km/h。
2020年8月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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