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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照市**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4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驾驶鲁LJ****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6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13省道15km+100m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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