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街**银行处,与刘某某驾驶的晋AF0****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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