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陕A****B号小汽车沿临潼区**路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潼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委托人送检“焦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3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酒精测试记录;
5.血样提取登记表;
6.血醇检验报告;
7.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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