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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排**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2日02时38分许,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V的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与北二环立交桥北1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焦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及抽血照片;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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