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有限公司**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栋**门**号,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门**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等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焦某某驾驶的“嘉鹏”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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