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春市**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21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8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曙光路口交会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1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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