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堡**号**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B***号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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