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该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皖SS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州市安宁区盐池沟路由北向南行至盐池沟卡口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89.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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