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制药有限公司**,现住本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和平区气象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气象台路53号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8.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执法记录仪录像;
6.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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